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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农(农药)不罚〔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表时间: 2024-02-11 来源:买电竞比赛输赢的app

  当前位置:首页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市直各部门事后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一案,经福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3月4日,有群众通过“12345”网络站点平台向本机关投诉有关商家售卖假农药的有关问题。3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位于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海峡副食品批发商业市场A区一座二层1237.1238号店面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有标称生产单位为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绿樱日用品厂生产的商标为“华美顺”的樟脑丸9包、特浓樟脑丸10包和防虫樟脑丸35包。这一些产品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在初步调查核实后,本机关于2023年3月9日对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3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包书金进行笔录询问,对相关案件情况做调查核实。包书金供认,当事人经营有标称生产单位为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绿樱日用品厂生产的产品:华美顺牌樟脑丸、华美顺牌特浓樟脑丸、华美顺牌防虫樟脑丸。这三种产品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相应的农药登记证,而其用途为主用于各类衣物、皮件制品以及书籍文件等驱虫、防蛀以及卫生除臭,如蟑螂等。当事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泽远五金百货一次性购进标称生产单位为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绿樱日用品厂生产的产品:1.华美顺牌樟脑丸购进1件(400包/件),进价为380元/件,售价1.3元/包;2.华美顺牌特浓樟脑丸购进1件(300包/件),进价为525元/件,售价2元/包,3.华美顺牌防虫樟脑丸购进1件(400包/件),进价380元/件,售价1.3元/包。这三种产品除被本机关查封(扣押)外,现都己全部零售。

  当事人销售以上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640元,违法来得到的共计1562.8元。在本机关调查后,当事人主动将违法来得到的退还购买者。

  证据一: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体。

  证据二:1.福州市农业农村局12345诉求件回复意见审批单1份;2.行政强制决定审批表1份;3.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5.询问笔录1份;6.现场执法照片3份;7.执法产品照片4份;8.行政强制延长期限决定审批表1份;9.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1份;10.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1.情况说明;2.退款微信截图3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本机关相关执法工作,对违法来得到的进行主动退款。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2023年4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将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农(农药)告〔2023〕2号)直接送达当事人,阐明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当场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对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异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的情况属实,证据充分,本机关予以认定。

  基于当事人营业范围为日用品,并不知道樟脑丸类等产品属农药并应当登记,在本机关进行执法检查后,就立马停止经营此类产品,主动退赔,并积极努力配合本机关相关执法工作,且到目前为止销售的相应产品没有收到客户任何有关不良影响的反映。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福州市农业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2版)“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二、下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序号7“1.初次违法;2.经营者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本据证明其履行《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3.主动改正或者在农业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违法后果轻微。”,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称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绿樱日用品厂生产的商标为“华美顺”的樟脑丸、特浓樟脑丸和防虫樟脑丸的行为,对尚未销售的以上产品,在本机关监督下依法予以销毁,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教育。现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